北京天筑华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筑华清钢结构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天筑华清钢结构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0-2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通执字第4336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筑华清钢结构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筑华清钢结构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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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