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瑞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琦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008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年,男,1957年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下西市村村委会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年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在原审法院诉称:**年诉**伟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己经过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21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年的申请请求”。现对裁决书不服,特提起诉讼。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原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伟业公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明》上面有**年签字,但是该签字是**伟业公司采取欺骗的方式让其签的字,**年在与**伟业公司协商的时候,当时再三问**伟业公司这钱是不是拖欠的工资,**伟业公司说是,**年是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下才签了字,**年当时只是想拿回拖欠自己的工资,并没有细看单位让签的内容写的是什么。当庭**伟业公司出示该《证明》时,**年很诧异,单位的行为存在欺诈,该份证据不能直接予以认定。其次,从该份《证明》上来看,上面写的2713.4元实际上是**伟业公司拖欠**年的工资,该钱数有零有整,而且数额不多,也就两千多元,如果是补偿金或者其他补助的话按照法律规定不可能仅仅就这么一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按照该方法计算,也应当给付其至少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照此计算,2713.4元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金数目,由此可以看出单位让其签该份材料时,是显失公平的。再有,**伟业公司当庭出示的证据和提出的主张是相互矛盾的。**伟业公司当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是为了证明**年在上班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该方面的证据**年都不予认可),所以单位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向法庭出示的《证明》中**伟业公司却主张当时就补偿金问题己经支付给了**年,如果单位主张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金?这不是前后矛盾吗?最后,**年在**伟业公司处用工期间,**伟业公司曾多次安排其加班,每天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了12小时,故**伟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认为仲裁委在审理该案时,事实不清,对其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请求依法支持**年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伟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12000元(从2011年6月3日—2014年2月份);二、**伟业公司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54000元(2011年6月3日一2014年2月21日);三、请求**伟业公司支付其待通知金4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伟业公司承担。
**伟业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双方在***主动离职时已经办理完相关手续,且支付完毕工资及补偿费用。因此**年起诉无依据。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年与**伟业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于2013年4月1日生效,于2014年3月31日终止;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加班工资补偿加保险补偿。自2014年2月28日开始,**年离开**伟业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伟业公司通过银行打卡方式向**年支付工资。2014年3月17日,**年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12000元;2、支付2011年6月3日至2014年2月21日延时加班工资54000元;3、支付代通知金4000元。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21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年的申请请求。**年对该裁决不服,于2014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予以解决。
另查,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年的工资是由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自2013年5月开始由**伟业公司发放。根据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显示,**年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分别为:1984.42元、1984.42元、1984.42元、1767.20元、1534.40元、1960.20元、2346.20元、2087.20元、2387.20元、2773.20元。
在审理中,***提出自己一直在同一地点工作,**伟业公司应是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伟业公司提出该公司与北京顺天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之间曾有合作关系,同在一个项目上。关于离职原因,***提出公司以自己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违法解除;**伟业公司提出公司打算对**年进行处罚,后双方协商一致**年自己走的。关于延时加班工资,***提出自己每天上班12个小时,故要求按每天加班4个小时计算延时加班工资,为此提供了交接班记录表;**伟业公司否认**年有加班的情况。**伟业公司提出**年曾给公司出具过《证明》一份,写明:“本人今收到2014年2月份工资及其他补助共计2713.40元。本人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工资及补偿及保险已结算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在该《证明》收款人处有**年的签字;**年认可《证明》上的签字为其所签,但提出当时是为了领取2月份工资,是公司以欺骗方式让自己签的字。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证明》、银行历史明细清单银行查询单、京昌劳人仲字(2014)第1214号裁决书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伟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银行查询结果显示,**年与**伟业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13年4月。***提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1年6月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证明》显示,双方就**年在**伟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进行了解决,且**年认可不存在任何争议,***提出该签字是受欺骗所签,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故对***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年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年不服,上诉理由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被上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虽然上面有上诉人签字,但是该签字是被上诉人采取欺骗的方式让其签的字,上诉人是在错误理解的情况下才签了字,上诉人当时只是想拿回拖欠自己的工资,并没有细看单位让签的内容写的是什么。被上诉人出示该《证明》,单位的行为存在欺诈,该份证据不能直接予以认定。从该份《证明》上来看,上面写的2713.4元实际上是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工资,该钱数有零有整,而且数额不多,也就两千多元,如果是补偿金或者其他补助的话按照法律规定不可能仅仅就这么一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应当给付至少3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由此可以看出单位让其签该份材料时,是显失公平的。被上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和提出的主张是相互矛盾的。被上诉人当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是为了证明上诉人在上班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所以单位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单位向法庭出示的《证明》中被上诉人却主张当时就补偿金问题己经支付给了上诉人,如果单位主张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什么还要支付补偿金?这不是前后矛盾吗?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用工期间,被上诉人曾多次安排其加班,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12000元;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加班加点工资54000元;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待通知金4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伟业公司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年与**伟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银行查询结果,能够证明**年与**伟业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3年4月。**年主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1年6月,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是正确的。根据**年签字的《证明》的内容显示,其收到工资及补助,不存在任何争议。**年虽主张其在受欺骗情况下签名,但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原审法院对其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待通知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年上诉请求改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十元,均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苑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