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执保1012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人:***,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申请人:周宣奎,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申请人:徐多利,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石德礼,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申请人: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村北里甲1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瑞林,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2084820K。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宣奎与被申请人徐多利、石德礼、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宣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67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徐多利、石德礼、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7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艳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路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