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抗2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村北里甲1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瑞林,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琳婷,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
申诉人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欧易姆奥莱(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316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京三分检民监[2021]118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赵
晖
审 判 员 孙
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高明正
法 官 助 理 宋 垚
法 官 助 理 孙 辉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