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4791号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5MA1QR8F4X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2084082K),住所地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村北里甲11号楼201室。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诉被告北京同盛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为815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权泉五金机电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