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23财保31号
申请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90416037。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北10米。
法定代表人:朱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勋,系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32725950。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155号1栋5层503号。
法定代表人:蒋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黔2723民初353号],申请人为使判决后能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在人民币1259866.4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并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2022年3月3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保险金额人民币1259866.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绿工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俊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9866.4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赣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