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铁建餐饮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9575号
申请人北京铁建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赵军,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福宁街。
法定代表人朱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铁建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1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北京铁建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52485.67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并自其账户内扣划101313.67元,发还给申请人99126.38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到位标的99126.3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53359.29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执行费2187.29元已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永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