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4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营村村民委员会北10米。
法定代表人:朱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0】第64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75,9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万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5,922.00元,未交执行费1,039.0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永良
审 判 员 贾会颖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