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768号
申请人:北京祥云紫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九龙山庄二区综合楼1幢1-5(六层)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顺白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祥云紫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08385.03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保证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408385.0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计四十万八千三百八十五元零三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62元,由申请人北京祥云紫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