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1142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合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翔越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新村4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翔越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