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翔越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1142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合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翔越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色树坟新村4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翔越同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苏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于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