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8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18306376Y。
法定代表人:陈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才,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策,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政府办公楼**-551用代码91110228306715463N。
法定代表人:李全,经理。
上诉人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辰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龙祥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8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辰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改判支持新兴辰宇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翼龙祥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涉案工程均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工程价款应当按照相同计算标准予以折价。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承包方式,且具体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涉案工程系按图施工,没有超出图纸范围,不应当区分合同外工程和合同内工程。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也应当保持一致。2.一审法院对于已支付工程款的相关情况认定不准确。新兴辰宇公司在一审提交了有关工程款支付的证据,如果翼龙祥源公司不认可,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一审法院仅凭其反驳意见不予支持新兴辰宇公司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3.新兴辰宇公司不应当支付翼龙祥源公司工程款利息。涉案工程因翼龙祥源公司违约而停工,导致工程未完工,翼龙祥源公司属于违约方,无权要求新兴辰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4.翼龙祥源公司应当赔偿新兴辰宇公司损失。由于翼龙祥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新兴辰宇公司将工程再次转包第三方施工,给新兴辰宇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翼龙祥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工程未完工的责任方认定模糊。
翼龙祥源公司辩称:工程已经进行了鉴定,翼龙祥源公司还承担了鉴定费,都是以合同中完成的工程量用比值计算出来的数额。对于实际支付工程款的问题,翼龙祥源公司已经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数额没有错误。
新兴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新兴辰宇公司与翼龙祥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施工协议书;2.判令翼龙祥源公司向新兴辰宇公司支付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五项质量问题及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修复费用229641.05元;3.判令翼龙祥源公司向新兴辰宇公司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87060元;4.判令翼龙祥源公司赔偿新兴辰宇公司损失673303.15元;5.诉讼费由翼龙祥源公司承担。
翼龙祥源公司向一审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翼龙祥源公司与新兴辰宇公司于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无效;2.判令新兴辰宇公司给付翼龙祥源公司工程款1517137.12元;3.判令新兴辰宇公司给付翼龙祥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151713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新兴辰宇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3日,新兴辰宇公司的杨正才通过邮箱(邮箱号×××8@qq.com)给翼龙祥源公司指定的邮箱(邮箱号×××6@qq.com)发送《密云区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预算空白清单,让翼龙祥源公司做本项目的造价。2017年8月9日中午12:35分,翼龙祥源公司通过邮箱(邮箱号×××6@qq.com)给新兴辰宇公司杨正才的邮箱(邮箱号×××8@qq.com)回复发送了《密云区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预算报价压缩文件,预算造价是:3299568.25元。
2017年8月30日,新兴辰宇公司(承包人)与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以下简称高岭镇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高岭镇政府将位于密云区高岭镇上甸子村密云区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新兴辰宇公司,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和工程清单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签约合同价为3191688.45元。
2017年9月19日-9月20日,新兴辰宇公司(甲方)与翼龙祥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新兴辰宇公司将密云区高岭镇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翼龙祥源公司,承包范围为密云区高岭镇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土建、给排水、电气、消防等,具体工程量以工程清单为准。工期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15日,总工期为96日历天。工程造价为170万元。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即包工包料)。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有关工程款支付的约定为:1.工程款分5次支付:每次拨付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1)第一次进场拨付工程款合计25万元;(2)第二次工程进度到工程量50%拨付30%工程款,合计51万元;(3)第三次工程完工拨付30%工程款,合计51万元;(4)第四次工程验收合格拨付工程款,合计34.5万元;(5)第五次工程二年保修期拨付5%工程款,合计8.5万元。2.工程款拨付至双方约定的合同款170万元的85%时,暂停拨付,待本工程竣工通过财政评审后,拨付剩余10%。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时给予拨付。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兴辰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杨某同志负责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社会福利中心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关事宜,对外签订合同和结算等工作。
2017年9月20日,翼龙祥源公司开始施工。2017年10月5日,新兴辰宇公司向李全施工组发送《关于加快高岭镇福利中心消防施工进度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随着天气逐渐变冷,为了保证整个项目的施工如期完工,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对于整个项目的施工进度做如下安排,请你的施工班组按照以下进度执行。1.消防水池整体完成时间10月30日前。2.屋顶消防水箱间完成时间10月25日前。3.屋内消防(水消防、电消防)从即日起抓紧时间施工,完成时间11月10日。4.恢复工程在此期间边改造边恢复,整体完成时间11月30日。5.其他项目可以在12月10日前完成。以上施工进度李全施工班组抓紧时间安排好人员、排好工序相互衔接。注意保证施工安全,做好按时间完成施工任务的准备,不得延误工期。如在此期间遇到国家政策性停工,施工工期顺延。望李全施工班组严格遵照执行。翼龙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全签收此通知。但李全表示,2017年施工至11月底停工,2018年6月1日复工。
2018年9月3日,新兴辰宇公司向翼龙祥源公司发送《关于加强高岭镇福利中心消防工程的施工竣工质量、安全、进度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容如下:一、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竣工验收要求。二、施工安全:严格按照施工安全要求进行施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落实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好竣工验收前安全工作,不得有安全事故发生。三、施工进度:(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18年9月7日前报后期施工方案。(2)2018年9月14日前必须把剩余工程完成。如果未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公司要与你解除合同。李全签收此通知。
双方一致认可,翼龙祥源公司施工2018年9月8日再次停工。翼龙祥源公司表示停工原因为新兴辰宇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新兴辰宇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翼龙祥源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新兴辰宇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2018年8月30日,北京云湖工程监理站博鑫隆源分部(以下简称云湖监理站)就高岭镇社会福利中心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向新兴辰宇公司发送《监理通知》,通知载明关于消防设施施工存在如下问题:土建:外墙涂料未做,雨水管未装、窗胶未打。一、水消防:1.泵房内喷淋泵组、室内消火栓泵组及室外消火栓的管路布置不符合设计要求。2.室外消火栓管网未做环形闭合,不按图纸施工、院检末报验。3.室内喷淋未按规范施工,室消火栓未做联动。二、电消防:1.强电未做。2.广播系统未做。3.报警系统未做。4.弱电消防未做。三、联动系统:水消防与电消防未达到联要求。通知要求以上问题立即整改,达到验收标准。翼龙祥源公司主张其未收到该通知,但是通知载明的部分问题,在施工中监理向其告知过,其已经进行了整改。但新兴辰宇公司主张该工程依然存在五个方面的质量问题。
依新兴辰宇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建研院)对已实施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进行评估鉴定。建研院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鉴定意见(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9]建鉴字第213号)如下:1.涉案工程埋地敷设管道未做防腐处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2.室外消防管网未形成环路,不符合设计要求。3.住宿用房及泵房内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施工,湿式报警阀未安装,公共用房内两个新增消火栓未安装,泵房西侧室外消火栓未施工,院内室外消火栓未施工,中控室至公共用房、泵房、高位水箱间的报警系统主管路未穿线。4.泵房内强电电源未接入,手动控制柜与主控制柜未连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施工,压力开关未接线。5.消防水池未安装液位计,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6.泵房内6个水泵吸水管上未设置压力表,不符合设计要求。7.水泵吸水管段及出水管段未设置支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8.1号泵、2号泵、5号泵、6号泵电机功率和扬程不符合设计要求。9.5号泵出水管与6号泵出水管压力开关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10.1号泵~6号泵出水管位置及走向不符合设计要求。1号泵、2号泵出水管未在1×2~A墙体设置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11.泵房西北角室外井内水泵接合器及院内井内水泵接合器缺少安全阀、止回阀、放空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12.公共用房东侧未设置阀门井,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13.住宿用房喷淋管道室外进户段管径不符合设计要求。14.住宿用房喷淋管道、室内消火栓管道进户井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15.高位水箱间进线电源未施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施工,压力表与控制柜未连接。16.高位水箱间稳压泵出口连接三层消火栓的管道管径不符合设计要求。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上述鉴定意见,建研院出具《(2019)建鉴字第213号鉴定建议修复意见》【鉴函(19213)-2】,给出6项修复建议:1.涉案工程埋地敷设管道未作防腐处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议修复方案如下:已完工埋地管道需开挖后重新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层材料、层次、厚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表9.2.6中“正常防腐层”的相关规定。管道防腐层及保温层施工还应符合《设计说明》(水施-01)中第五章“管道防腐与保温”的设计要求。2.住宿用房及泵房内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施工,湿式报警阀未安装;公共用房内两个新增消火栓未安装;泵房西侧室外消火栓未施工;院内室外消火栓未施工;中控室至公共用房、泵房、高位水箱间的报警系统主管路未穿线;泵房内强电电源未接入,手动控制柜与主控制柜未连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施工,压力开关未接电;高位水箱间进线电源未施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施工,压力表与控制柜未连接。建议修复方案如下:上述内容均未施工,需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3.室外消防管网未形成环路,泵房内6个水泵吸水管上未设置压力表,1号泵、2号泵、5号泵、6号泵电机功率和扬程与设计要求不符,5号泵出水管与6号泵出水管压力开关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号泵~6号泵出水管位置及走向与设计要求不符,1号泵、2号泵出水管未在墙1~2×A设置出口,公共用房东侧未设置阀门井,住宿用房喷淋管道室外进户段管径与设计要求不符,高位水箱间稳压泵出口连接三层消火栓的管道管径与设计要求不符。建议修复方案如下:上述现场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需将已施工内容拆除后重新按原设计进行施工。4.住宿用房喷淋管道、室内消火栓管道进户井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建议修复方案如下:上述现象在不影响消防工程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保留现状,无需重新移位。5.消防水池未安装液位计,水泵吸水管段及出水管段未设置支架,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议修复方案如下:消防水池应安装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设置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1处防晃支架;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6.泵房西北角室外井内水泵接合器及院内井内水泵接合器缺少安全阀、止回阀、放空器。建议修复方案如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按接口、本体、连接管、止回阀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止回阀的安装方向应使消防用水能从消防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其安装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2.3.6条和其他相关规定。
在上述质量问题现场勘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工程还存在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故依照新兴辰宇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建研院一并出具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修复方案。2019年11月28日,建研院就该委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9]建鉴字第213-2号(BBFAC-2019-213-2)】。建议修复意见如下:1.步骤一(1)修复范围:存在渗漏水现象的区域。(2)建议修复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渗漏水部位进行注浆处理。2.步骤二(1)修复范围:消防水泵房1×A~C、2×A~C、1×2~C、1×2~A墙体背水面。(2)建议修复意见:注浆处理完毕并将基层清理干净后,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对上述墙体室内地面(标高-4.800m)至室外散水顶面(±0.000m)高度范围内的背水面进行防水处理,防水砂浆厚度12mm,分两层抹压,渗漏部位立墙与室内地面交接部位的阴角用防水砂浆做成八字坡,施工工艺及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3.步骤三(1)修复范围:消防水泵房一层墙体外侧防水层收头部位。(2)建议修复意见:外墙防水层直接铺贴在结构墙体(或水泥砂浆找平层)上,防水层上返高度不小于300mm,卷材收头用金属压条钉压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封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新兴辰宇公司提出如下异议:根据消防水泵房渗水部位情况,鉴定意见书里只有内墙防水的修复意见,没有外墙防水的修复意见,我公司认为消防水泵房里面有很多重要的设施设备,不能有任何渗水现象出现,为保证以后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鉴定意见书应有消防水泵房外墙防水的修复意见。2020年1月10日,建研院出具《北京建研院司鉴中心[2019]建鉴字第21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异议回复函【鉴函(B19213)-4】,回复如下: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212-2010)的相关规定,从安全、适用的角度出发,对涉案工程背水面进行防水处理,可使涉案工程渗漏水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上述修复意见作出后,新兴辰宇公司申请就上述三份鉴定中涉及的不符合要求项、未施工项、消防水泵房渗水等进行质量修复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国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程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
2021年1月18日,国程公司出具《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5项质量问题及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修复方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工程5项质量问题及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修复方案工程造价为:229641.05(大写金额:贰拾贰万玖仟陆佰肆拾壹元零伍分)。收到该鉴定意见书后,翼龙祥源公司提出异议如下:1.在本鉴定书中第四项、4条中,鉴定依据采取2020年第12期《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合理。本工程是在2017年9月份开始施工的,人工、机械、材料等费用没有现在造价高。2.鉴定意见书中我方不包括税费,与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协商过,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公司打过工程款。2021年3月1日,国程公司就上述异议回复如下:1.本次鉴定为原施工存在质量问题部分的修复费用,并非是对原施工工程的造价鉴定。因为修复工程尚未实施,故价格信息执行鉴定书出具时期最新版即2020年第12期《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本次鉴定是针对修复工程的造价鉴定,鉴定依据为现行北京定额及相关取费取税文件(不是依据双方原来的协商),根据京建发(2019)14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新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应当计取9%的增值税。该异议回复送达后,双方均表示再无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新兴辰宇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对翼龙祥源公司已实施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2019年9月18日,立信公司出具《关于对北京翼龙祥源公司在密云区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改造已实施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1574484.00元。其中:有清单项,现场已施工工程1243568.00元;无清单项,现场已施工工程330916.00元。该《鉴定意见书》在“鉴定分析”部分载明如下内容:我司接收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及相关资料。立即成立工作项目组,制定鉴定工作计划。根据工作的需要,我司工程师在2019年7月1、5、6日进行现场勘验。原告、被告均按时到场,对被告在密云区高岭镇上甸子村已实施的工程进行了测量及问询,拍照取证,原告、被告授权人配合现场勘验取证并在勘验记录中签字。被告原报价3299568.25元,签订合同造价1700000.00元,合同造价/原报价=51.52%。经查阅该《鉴定意见书》,其鉴定金额系用审核金额乘以合同造价与报价金额的比值(51.52%)得出。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翼龙祥源公司提出以下异议:1.在本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第三条鉴定分析中,被告原报价3299568.25元,签订合同造价1700000.00元。合同造价/原报价=51.52%,按照此值给我司计算完成工程量的实际数量是不合理的。2.鉴定机构人员到施工现场勘验时,我司提出水池基坑支护费用及临时设施费用问题,在本次造价鉴定书中没有体现出来。3.在施工过程中贵公司未达到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及受外界环保检查影响所造成的延误工期和误工费,误工数量为技术工种120工日,杂工人员为95工日,金额是48300元。2020年1月6日,立信公司就上述异议回复如下:在此次鉴定报告中(立信中德勤综字[2019]第80428号),翼龙祥源公司提出的基坑支护不在本次鉴定范围内,原因为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基坑支护图纸及相关资料。鉴于立信公司未对翼龙祥源公司提出的第1项异议予以回复,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原报价为新兴辰宇公司与翼龙祥源公司在合同磋商过程中翼龙祥源公司提出的报价,双方最终在合同内并未采用该价格,故该价格对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鉴定机构采用该价格作为已完工程造价鉴定的比例法计算标准不当。故一审法院要求立信公司适用预算定额对鉴定报告予以调整,并出具修订后的鉴定意见。
2021年5月31日,立信公司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修订稿》。鉴定结果为:1.原告、被告共同确定的合同范围内全部的清单项目鉴定金额2765719.87元;2.原告、被告勘验现场共同确定的合同范围内实际施工的清单项目鉴定金额1984596.50元;3.原告、被告勘验现场共同确定的合同范围外施工现场施工的清单项目鉴定金额644496.84元。一审法院在对该报告的审查中发现,立信公司仅就合同内已完工程造价依定额进行了计算,未考虑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故一审法院向立信公司发送《鉴定事项沟通函》,请立信公司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按照比例法,对合同内已完工程造价出局最终意见。2021年6月23日,立信公司出具《鉴定结果补充说明函》,明确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按照比例法阐述鉴定结果如下:1.计算比例:根据国家规范计算的原告、被告共同确定的合同范围内全部的清单项目金额为2765719.87元;签订合同价为1700000.00元,签订合同价/原告、被告共同确定的合同范围内全部的清单项目价=61.47%。2.根据已计算比例,计算合同范围内已完工程造价:原告、被告勘验现场共同确定的合同范围内实际施工的清单项目金额*61.47%,即1984596.50*61.47%=1219931.47元。3.工程造价鉴定金额为:合同范围内已完实际工程造价+合同范围外施工现场施工的清单项=1219931.47+644496.84=1864428.31元。4.鉴定金额:1864428.31元。
上述回复意见送达后,新兴辰宇公司对鉴定报告采用的比例计算方法提出异议,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该比例计算标准未予采纳。双方一致认可比例的计算标准为:实际施工工程定额造价除以合同内全部工程定额造价;适用该计算标准计算已完工程造价的方法为,用上述计算标准确定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兴辰宇公司提出因翼龙祥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8名工人到高岭镇政府上访。经高岭镇政府协调,与6名工人达成协议,高岭镇政府代翼龙祥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87060元。新兴辰宇公司主张该笔款项实际为该公司支付,翼龙祥源公司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同意将上述款项作为新兴辰宇公司已付工程款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双方在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如下:一、鉴定报告所列实际施工项目是否均为合同内工程项目;二、新兴辰宇公司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新兴辰宇公司主张鉴定报告所列实际施工项目均为合同内项目。为证明该主张其提供了施工图纸,并主张翼龙祥源公司系按图施工,实际施工工程即为图纸范围内工程。没有合同外工程项目。翼龙祥源公司认可图纸的真实性。但主张合同内工程项目应当以2017年8月9日向新兴辰宇公司提供的报价预算所记载的工程清单为准。新兴辰宇公司对该清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承包范围内的具体工程量以工程清单为准。但该合同未附清单。而双方在订立合同前翼龙祥源向新兴辰宇公司提供了报价,该报价详细列举了工程清单。双方在最终虽未在合同内采纳报价价格,但在没有其他清单项目辅助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在确定最终合同价款时系以该报价清单项目为基础。故对翼龙祥源公司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新兴辰宇公司主张以图纸作为工程项目的依据,鉴于图纸无法准确说明合同范围内的具体工程项目,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新兴辰宇公司主张其已向翼龙祥源公司支付工程款总计1269295.57元;翼龙祥源公司仅认可收到工程款795255.17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新兴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向北京优邦茂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账付款的银行回单2张,证明以代付材料款的方式付款391400元,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7月11月07日银行转账191400元;2018年1月3日银行转账200000元。
2.向北京华旭金建商贸有限公司转账付款的银行回单1张,证明以代付材料款的方式付款250000.17元。付款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
3.向北京嘉诚利宝混凝土有限公司转账付款的银行回单1张,证明以代付材料款的方式付款153855元。付款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
4.向北京德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转账付款的银行回单3张,收据1张,北京德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出库单3张,证明以代付材料款的方式付款151865.4元。付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11月9日银行转账718654元;2018年10月26日银行转账20000元;2019年11月25日银行转账40000元;2020年9月30日杨某用微信转账20000元。
5.2018年10月11日李某1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代翼龙祥源公司支付李某1的工人工资1000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10月11日,今收到杨正才现金壹仟元,¥1000”。
6.2018年1月2日的借款单一份,证明翼龙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全从杨某(凯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财务借现金200000元。
《借款单》的主要内容:“2018年1月2日,借款单位:今借财务现金(凯华兴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理由:工程款周转资金、借款数额:人民币(大写)贰拾万整¥200000、借款人(签章)李全”。
7.2018年9月6日李全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李全从凯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领取现金33000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9月6日,今收到凯华兴业科技实业现金叁万叁仟元整(33000)(用于工人工资用),收款人:李全”。
8.2018年5月22日李全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李全从杨某手中领取现金12000元。
《收条》的主要内容:“2018年5月22日,今收到现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收款人:李全”。
9.2018年10月11日李某2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代翼龙祥源公司支付李某2的工人工资12000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10月11日,今收到杨正才现金壹万贰仟元,¥12000”。
10.2018年11月1日李某3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代翼龙祥源公司支付李某3的工人工资1500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11月1日,今收到改暖气工资1500(壹仟伍佰元),收款人:李某3”。
11.2018年10月24日的收条一份,证明通过杨正才支付给翼龙祥源公司在工地租房的房租3000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10月24日,今收到现金叁仟元(¥3000)”。
12.门宪佣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因翼龙祥源公司未施工完,屋顶暖气跑水,2018年11月1日新兴辰宇公司找门宪用改暖气并支付工钱1500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11月1日,今收到改暖气工资1500元,收款人门某”。
13.2018年5月14日李全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李全从刁某手中借款17000元。
《借条》内容如下:“2018年5月14日,今借刁某现金壹万柒仟元整(17000),归还2018年6月14日,借款人:李全”。
14.2018年10月24日谢某1、谢某2出具的收条一份,证明代翼龙祥源公司支付谢某1、谢某2的工人工资5175元。
《收条》的内容为:“2018年10月24日,今收到李全欠谢某2、谢某12018年8月至9月工资34.5×150=5175元(伍仟壹佰柒拾伍元),领款人:谢某2、谢某1,现由杨某已支付”。
15.2018年10月20日,白某出具的结算单一份。证明因翼龙祥源公司未施工完,建设单位要求高位水箱房屋和消防水池房屋的腻子和涂料完成,水管二层房间的暖气完善了。新兴辰宇公司找到白永锋进行施工并支付白某材料款和工人工资共计36000元。
就上述证据材料,翼龙祥源公司对上述证据1、2、3没有异议,认可新兴辰宇公司主张的以代付材料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对三笔工程款的金额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证据4,翼龙祥源公司对其中二张2017年9月25日的出库单表示认可,确定两份出库单记载的材料系案涉工程所用材料,同意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一份出库单所涉材料金额为32447.8元,一份为115867.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其它出库单虽然也有翼龙祥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全签字,但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其它出库单所涉材料用于案涉工程,故对新兴辰宇公司主张的其它代付材料款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证据5、9、10,新兴辰宇公司主张其代翼龙祥源公司支付了相应工人的工资,翼龙祥源公司对相关人员系其员工不认可,新兴辰宇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6,翼龙祥源公司认可借款单的真实性,但表示出具借款单后并未实际收到该款项,且借款单位系凯华兴业公司,并非新兴辰宇公司,不同意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予以抵扣。新兴辰宇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称,该20万元与该公司与2018年1月3日转账给北京优邦茂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材料款20万元是同一笔资金。鉴于该笔资金已经予以抵扣,不再重复抵扣。
关于证据7,翼龙祥源公司认可已经实际收到该款项,但是该款项是用到云蒙山的工程上的,并非本案的工程款。翼龙祥源公司为反驳新兴辰宇公司的主张,提供了李全与凯华兴业公司的结算单,证明双方就云蒙山森林公园旅游厕所提升改造项目工程的结算情况,该结算单确认凯华兴业公司尚欠李全8万元未付。翼龙祥源公司主张该组证据的33000元系凯华兴业公司就云蒙山工程支付的尾款。新兴辰宇公司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认可,未提供证据证明凯华兴业公司已就8万元付款完毕。一审法院对翼龙祥源公司主张33000元不是本案工程款的反驳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证据8,翼龙祥源公司认可收条的真实性,主张该款项系代新兴辰宇公司的杨某支付的房屋租金,与本案工程款无关。同时提供了与手机号为158XXXX****的短信记录。短信记录显示,2018年4月24日,158XXXX****的手机机主发送短信:“李先生,想着提醒您的老板,在5月10日左右把下半年的房租给交了”“从6月到11月15日,每个月2000,共12000!”一审法院认为,该短信记录无法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及支付情况,故一审法院对李全收到12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其反驳意见不予采纳,该12000元作为涉案工程款予以确认。
关于证据11,翼龙祥源公司认可在工地租房的事实,同时主张对房租租金有异议,不同意将该款项作为本案工程款予以扣除。一审法院认为,租房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就租金数额有争议,可以另行解决。翼龙祥源公司不同意将该款项作为本案工程款予以扣除,一审法院无法认定该款项为本案工程款。
关于证据12,新兴辰宇公司主张的暖气跑水事实无其它证据佐证,翼龙祥源公司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证据13,翼龙祥源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该笔钱系支付云蒙山项目的工程款,不同意作为本案工程款予以扣除。鉴于新兴辰宇公司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及用途,对其证明目的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14,翼龙祥源公司认可谢某1、谢某2在其工地干过户,但主张工资已经支付过,差额为1000元左右,对新兴辰宇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鉴于谢某1、谢某2未出庭,新兴辰宇公司亦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关于证据15,翼龙祥源公司主张相应的工程其已施工完毕,对白某出具的结算单不认可。鉴于新兴辰宇公司没有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施工情况,白某亦未出庭,一审法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新兴辰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839702.97元。
此外,新兴辰宇公司还提供了杨某与蔡某签署的《高岭福利院水电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水电承包合同》)一份、蔡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凯华兴业公司的付款明细3张、蔡某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因翼龙祥源公司未按时完成施工及部分不符合规范要求,新兴辰宇公司的杨某委托第三方蔡某完成施工,总费用为673303.15元,现已支付20万元。要求翼龙祥源公司赔偿该部分损失。
《水电承包合同》的甲方为杨某,乙方为蔡某。明确工程的施工内容为密云区高岭镇高岭福利院水电工程,具体包括:1.喷淋系统、报警系统、泵房系统、室外管网、消防栓系统;2.依照合格的水单要求,组织劳务、代购材料、代办验收交付手续;3.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4.包质量、包施工安全。合同约定工期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7月31日,工程总造价673303.15元。
新兴辰宇公司陈述该工程尚未完工。蔡某出具的收条载明其于2018年11月30日收到工程款5万元;2021年3月15日蔡某出具书面证明称其于2018年11月29日收到凯华兴业公司分三次转账共计15万元,每次5万元。新兴辰宇公司提供的转账明细,收款账户为6228开头1816结尾,未显示账户中间信息,未显示收款人姓名。
翼龙祥源公司认可新兴辰宇公司就该工程有委托其他施工队后续施工,但对后续施工项目不认可,主张部分项目其已施工完毕。不认可《水电承包合同》及新兴辰宇公司主张的工程完工情况,主张付款情况其不清楚。
结合双方陈述,对新兴辰宇公司后续找第三方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新兴辰宇公司提供的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后续施工的范围及完成情况,鉴于后续施工尚未完工,对其主张的后续施工工程造价亦无法确认。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协议书、报价清单、鉴定报告、工程款支付凭证、资质证书、通知、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案涉《施工协议书》的效力;二、新兴辰宇公司是否欠付翼龙祥源公司工程款,应否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三、新兴辰宇公司要求翼龙祥源公司赔偿后续施工损失673303.15元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施工协议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翼龙祥源公司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新兴辰宇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另行转包给翼龙祥源公司,属违法转包行为,故新兴辰宇公司与翼龙祥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新兴辰宇公司应否给付翼龙祥源公司工程款,应否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但翼龙祥源公司同意支付修复费用,故翼龙祥源公司请求新兴辰宇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内已完工程工程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翼龙祥源公司超出报价清单范围施工的工程,视为合同外工程,工程造价以鉴定机构确定的造价为准。对经一审法院核实确定的新兴辰宇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新兴辰宇公司主张经高岭镇政府调解为翼龙祥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87060元,应作为已付工程款予以扣除,翼龙祥源公司表示同意,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翼龙祥源公司停工后,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的工程交付手续,但是新兴辰宇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另行转包给案外人蔡某进行施工,且蔡某已实际施工,应当视为新兴辰宇公司接收案涉工程。双方对新兴辰宇公司接收案涉工程的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以杨某与蔡某签订的《水电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作为新兴辰宇公司接收案涉工程的时间。新兴辰宇公司应当自接收工程之日起向翼龙祥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翼龙祥源公司主张以其停工日期作为利息起算的日期,无依据,对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计算标准,翼龙祥源公司要求新兴辰宇公司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无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有关利息标准,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新兴辰宇公司要求翼龙祥源公司赔偿后续施工损失673303.15元能否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新兴辰宇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违法转包给翼龙祥源公司,翼龙祥源公司在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工程,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双方过错比例各为50%。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指一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就翼龙祥源公司未完工工程,新兴辰宇公司另行转包给第三人施工,所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范围,故对新兴辰宇公司要求翼龙祥源公司赔偿后续施工损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新兴辰宇公司要求翼龙祥源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五项质量问题及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修复损失229641.05元,翼龙祥源同意支付,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九月签订的《施工协议书》无效;二、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岭镇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基础设施五项质量问题及消防水泵房渗水问题修复费用二十二万九千六百四十一元零五分;三、除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九十五万五千五百七十元五角七分及已经垫付的工人工资八万七千零六十元外,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给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八十二万一千七百三十四元五角九分;四、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八十二万一千七百三十四元五角九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驳回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工程造价)二万四千一百五十三元,由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八万元,由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修复造价)二万一千五百元,由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七百元,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七千六百四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零五十一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一万八千四百五十四元,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零一十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翼龙祥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四百三十七元(已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翼龙祥源公司进行了实际施工,其主张新兴辰宇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内已完工工程的工程款,应予以支持。翼龙祥源公司超出报价清单范围施工的工程,应视为合同外工程,一审认定工程造价以鉴定机构确定的造价为准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核实确定的新兴辰宇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新兴辰宇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对此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工程款利息,翼龙祥源公司停工后,双方虽未办理正式的工程交付手续,但是新兴辰宇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另行转包给案外人蔡某进行施工,且蔡某已实际施工,应当视为新兴辰宇公司接收案涉工程。双方对新兴辰宇公司接收案涉工程的时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审以杨某与蔡某签订的《水电承包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作为新兴辰宇公司接收案涉工程的时间,并以此作为新兴辰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
关于新兴辰宇公司要求翼龙祥源公司承担的后续施工损失。对于翼龙祥源公司的未完工工程,新兴辰宇公司另行转包给第三人施工,所产生的工程价款并非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范围,故一审对新兴辰宇公司要求翼龙祥源公司赔偿后续施工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新兴辰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17元,由北京新兴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艳雯
审 判 员 张印龙
审 判 员 何灵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仵 霞
法官助理 何 平
书 记 员 李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