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02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
被执行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营口
本院在执行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丁超
书记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