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泉州惠安县黄塘中标集团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3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281号。
法定代表人:邓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3674元,由上诉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