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283号
申请人: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城村2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12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270000元,保单号:PZDM202211010000000021)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鑫海世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