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211号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并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为8691238.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为8691238.1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名下价值8691238.1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