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211号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
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乙25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以下并称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为8691238.1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具的保险金额为8691238.1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名下价值8691238.1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崔 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