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762号 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2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3CHT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836717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住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宿舍。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671734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4158011.5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4158011.53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