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453号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再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27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2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