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住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4079号 原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纵二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北京市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住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2022年5月27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旭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