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66号
申请人:北京久恒盛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666号院乙3号。
法定代表人:叶树金,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哲,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平房。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16楼。
法定代表人:曾伟峰。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鹰。
原告北京久恒盛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久恒盛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795.5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其与北京久恒盛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久恒盛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4795.51元的财产。
保全费2644元,由北京久恒盛世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欢
书 记 员 康东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