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劳务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99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平房。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北京**劳务服务中心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14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5287932.5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诉讼费23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542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均为轮候冻结。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另案查封。5、作出限制高某某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某某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金额为劳务费5287932.5元,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诉讼费236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杨睿
审判员晏航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郭沛
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