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3827号
原告:张军,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林玉强,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平房。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林玉强、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张军、***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军、***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