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

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3827

原告:张军,男,19727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男,19661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3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林玉强,男,19646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南里平房。

法定代表人:闫学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林玉强、北京燕盈劳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梁国元调解,原告张军、***20195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军、***撤回起诉。

 

 

 

           万 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董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