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7民初455号
原告:***,女,194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女,194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第三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曙杰。
第三人: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营口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任大连。
第三人: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738号。
法定代表人:盛国华。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山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晖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心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