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0078号
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宛金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晶,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桂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