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32355号
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苑金辉,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翟永山,董事长。
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表示其与被告方已经和解解决本案纠纷,因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岳鹏
审 判 员 焦 伟
审 判 员 宋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龚 星
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