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439号
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浩华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火寺路***段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浩华志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净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