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4516号
原告:武汉方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方天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方天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方天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方天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