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9执18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石村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
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公园北路51号凯迪大厦13楼33号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忠强。
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
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9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中航南方机械化建设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782.04844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654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6502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分支机构进行统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委托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实际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额为782.04844万元。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执行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长申
审 判 员 马一鸣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郑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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