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2执1307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0)黔01民终9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潭韵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5123元,执行费5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平潭韵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不动产权部门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1540.72元,我院已依法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通过不动产查询、传统查控、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状况、下落线索进行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湘N×××**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112执1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平潭韵成实业有限公司、***应依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民终948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曾浩审判员***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