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313号
原告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源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