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64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395760),住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7574108),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26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劳务费89703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三辆车辆(车牌号:×××、×××、×××)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劳务费89703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正继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爱平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