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38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京0101民初2895号文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5.347283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