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20439号
原告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称原告)诉与被告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2018年4月4日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建设工程。根据《太阳宫凯德MALLB2凯蒂范拆除、恢复、竣工验收单》,至迟于2018年7月18日该工程已经被告验收合格。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付款的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已经包含在违约责任中,故本院仅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且对起算时间重新予以确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了当庭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将依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剩余工程款101100元;
二、被告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被告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儿童益趣坊(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给付原告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 艳
人民陪审员 丁大伟
人民陪审员 赵荣勉
书 记 员 张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