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172号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正泰通中心)、原审第三人北京时代前研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前研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扣除审计费用1 321 770.40元后,工程款本金应为3 504 149.23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其中质保金857 295.98元应从2017年8月3日开始起算,工程结算款2 646 853.25元应从2020年9月18日起算。事实和理由:一、新兴公司一审主张工程款中扣除审计费用1 321 770.40元,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一审判决却未对此项主张进行审理,并作出事实审查和法律认定,明显错误。2016年9月22日,正泰通中心出具《承诺书》,承诺工程审计结算时工程量核减产生审减金额发生的审计费用,正泰通公司承担加固工程审计费用。正泰通公司对该约定知晓,而且,审计费用按审减额5%计取也是行业惯例。审减金额为26 435 408.08元,按5%计算,审计费用应为1 321 770.40元,新兴公司已经将该笔费用支付给建设单位全国妇联。依据《承诺书》约定,该费用应该由正泰通中心承担。二、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利息起算点错误。依据合同约定,结算款利息应从鉴定报告作出之日(2020年9月18日)起算,质保金利息应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2017年8月3日)起算。1.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故适用建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该项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分包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和付款时间均有明确约定。合同第9条2.2中约定,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付至工程结算款95%,预留5%的质保金,质保期2年,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余款。第11条3.1约定,保修期限为总包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算2年,保修期满后30天内返还(不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条件为总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完成结算,工程结算之日新兴公司才有支付至结算款95%的义务。2.正泰通中心直到2016年7月尚未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6月15日正泰通中心向新兴公司提交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书没有依据,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7月8日《关于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全国妇联办公楼内审结算工作的通知》证明正泰通中心到2016年7月还没有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3.分包合同的约定和正泰通中心《承诺书》中的表述,以及正泰通中心与审计机构核对工程量的行为,都表明以审计机构审定工程量作为双方结算的前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分包合同第14条6补充条款第(4)项约定,合同中加固工程总价为暂估,结算时按合同单价乘以实际施工部位根据施工图纸计量的工程量计算。2014年4月4日,正泰通中心表述增补协议仅作为工程款拨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工程以最终审计审定工程量套用投标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正泰通中心在诉讼前也一直在与审计单位核对工程量。一审法院同意鉴定申请不意味着最终采纳鉴定结论,如审计机构作出审计报告,合议庭会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定。4.审计机构没有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不具备,工程结算款在工程结算价确定时才具备支付条件,因此,应从鉴定报告作出之日即2020年9月18日起算结算款利息。新兴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始终在催促审计单位出具结算报告,催办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建设单位拖欠新兴公司工程款金额更大,新兴公司没有故意阻碍条件的成就。5.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自2017年8月3日起算利息。总包工程竣工时间为2015年7月3日,质保金应支付时间为2017年8月3日。
正泰通中心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正泰通中心对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及礼仪接待厅拆除及加固工程进行了施工(以下简称案涉工程),该工程造价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新兴公司关于工程款扣减审计费用的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新兴公司主张的利息起算点错误。一、双方合同第11条2.1款约定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没有约定工程造价要以发包方和总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为准。二、新兴公司迟迟不结算,正泰通中心为尽快结算,出具的《承诺书》。承诺的前提是本工程进行审计结算,但实际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确定了工程造价,并非审计结算。新兴公司与建设单位协议中约定审计费用由其自己承担。三、双方合同仅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支付到结算款95%,没有约定具体支付节点,属约定不明。正泰通中心施工工程在2014年6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交付,一审适用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确定利息起算时间,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新兴公司拖延竣工结算,如按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算利息,会出现因违约获利的情况。
正泰通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新兴公司向正泰通中心支付工程款10 609 785元;2.新兴公司向正泰通中心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以10 609 7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6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新兴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150 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新兴公司负担
时代前研公司述称,同意一审判决,对新兴公司上诉请求不发表意见,与时代前研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兴公司总承包建设全国妇联办公楼的加固改造工程。后就部分施工内容新兴公司进行招投标,正泰通中心中标,新兴公司于2012年9月20日向正泰通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是根据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及礼仪接待厅拆除及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2012年9月16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中标价格 12 029 785元,中标工程范围:南楼及礼仪接待厅投标图纸所示及现场实际的混凝土加固面凿毛、楼板拆除、地面拆除含水磨石地面拆除;植筋、结构粘钢、结构粘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等加固、钢筋混凝土及模板脚手架工程等内容,中标工期9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3月14日等。请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五日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2012年11月16日,新兴公司(专业承包人)与时代前研公司(专业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新兴公司与时代前研公司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工程名称: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建筑面积:16 907平方米,分包工程内容:南楼及礼仪接待厅图纸所示及现场实际中的全部拆除项目(除混凝土加固凿毛、楼板拆除、水磨石地面拆除之外)及相应脚手架搭拆工程。分包合同价款玖拾万元,开工工期2012年11月17日,竣工日期2013年1月15日,总日历天60天等。后时代前研公司按约履行了拆除义务,新兴公司按约支付了拆除费用90万元。
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专业承包人:新兴公司,专业分包人:正泰通中心,分包工程内容:南楼及礼仪接待厅投标图纸所示及现场实际的混凝土加固面凿毛、楼板拆除、地面拆除含水磨石地面及垫层拆除;植筋、结构粘钢、结构粘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等加固、钢筋制作安装、高强灌浆料及混凝土加固、模板脚手架等工程。分包合同价款:12 029 785元,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2013年3月14日,工期总日历90天。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变更洽商文件与本合同基本原则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其中,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6.1(5)约定,分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第九条,2、合同价款的支付,2.2约定预留5%质保金,质保期2年,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余款。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及结算,2.1约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2约定,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第十四条,其他6、补充条款,(4)约定,本合同中加固工程总价为暂估,结算时按合同单价乘以实际施工部位根据施工图纸计量的工程量计算;分包人需在收到施工图后15日内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分包人复核后须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确认:清单中若有工程量误差,超过正负2%以上的部分,按投标时所报项目综合单价进行项目工程量调整,作为工程竣工价款调整依据。拆除工程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总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由于本工程情况特殊,所以结算时不会以施工工期较长、施工不连续及拆除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来调整加固项目综合单价及拆除项目总价。合同签订后,正泰通中心进场施工。
2012年12月10日,正泰通中心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发出《承诺书》,内容是,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拆除及加固工程由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施工,因第二版施工准备图要求拆除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正泰通只具有加固特种作业资质,不能满足施工准备图要求。现由正泰通推荐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等级的北京时代前研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施工图所示拆除部分(除混凝土加固面凿毛、楼板拆除、地面拆除含水磨石地面拆除之外)的施工,拆除部分合同总价玖拾万元整,此价格从正泰通拆除及加固工程中标价中扣除,拆除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做调整。正泰通承诺对时代前研在全国妇联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时代前研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造价、结算办理、工程款支付等全部保证施工顺利完成的过程全面负责,如时代前研因以上各种原因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发生争执、纠纷及诉讼,给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正泰通承担,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有权向正泰通追究相关责任并提出相应索赔。
2013年3月14日,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3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8月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145天,分包人完成结构加固施工:凿毛、植筋成孔、注胶植筋、钢筋绑扎、支模、加固浆料浇筑、拆模等分项工程,需通报承包人现场核实工程量,双方确认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结算时按合同单价乘以实际施工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拆除工程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总价一次包死。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交安全保证金15万元,进场后严格遵守招标人规定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投标人因违反招标人规定的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的罚款由此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完毕及工人全部撤场后,剩余保证金无息返还。
后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增量协议》,分包工程名称:全国妇联办公楼改扩建项目南楼加固及拆除工程,约定内容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已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备案,原合同价款12 029 785元。因实际工程量与签订合同时暂估量发生增加,且增加地下车库加固工程量,而导致费用增加,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原合同增量价款为8 000 000元。2.工期顺延至2014年5月31日。3.其它各项条款仍执行原专业分包合同。
2014年6月6日,正泰通中心负责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4年6月15日,正泰通中心向新兴公司提交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书,因新兴公司以该工程建设单位未完成审计为由未办理结算手续,正泰通中心认为新兴公司欠付其工程款,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经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确认,新兴公司累计已向正泰通中心支付工程款1142万元。
一审中,新兴公司称因正泰通中心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总包单位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情形,新兴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正泰通中心发出罚款通知,共罚款175 758元。对此,正泰通中心仅认可其项目负责人吴文奇签字的6000余元,对其他罚款不予认可。根据新兴公司所举书证,由吴文奇签收且未提出异议的罚款通知15张,金额21 558元;由吴文奇签收的罚款通知12张,金额51 000元,但吴文奇提出异议,其仅认可罚款4600元;没有吴文奇签收的罚款通知10张,金额90 600元;另有罚款重复的2张。
因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对正泰通中心实际完成的应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且新兴公司不能提供审计工程量的结果,正泰通中心于2018年7月4日申请进行工程款的评估鉴定。法院准许正泰通中心的申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确定由北京中瑞岳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3月11日,该公司出具北京中瑞岳华鉴字(2019)第001号《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加固及拆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经鉴定: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加固及拆除项目结算工程款造价为16 148 749.19元,此金额未计入34 698.19元零工费用,未扣除900 000元拆除费用。经鉴定的结算工程造价不包含新兴公司拖欠正泰通中心工程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正泰通中心要求新兴公司返还的安全保证金。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对该鉴定结论均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当庭回答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因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仍坚持异议意见,经协商,鉴定机构同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修正。后鉴定机构组织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对造价鉴定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在此基础上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加固及拆除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修正》,鉴定结论是经鉴定: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加固及拆除项目结算工程款造价为17 145 919.63元,此金额未计入34 698.19元零工费用,未扣除900 000元拆除费用。经鉴定的结算工程造价不包含新兴公司拖欠正泰通中心工程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和正泰通中心要求新兴公司返还的安全保证金。正泰通中心对该修正意见仍有异议,鉴定机构当庭进行了解答。新兴公司对该修正意见表示同意,但强调该工程款中应当将拆除费90万元扣除。鉴定机构当庭表示,鉴定作出的工程款中包括时代前研公司负责拆除施工的内容。
新兴公司称,2019年底,工程建设单位全国妇联完成了对该办公楼项目整体进行的工程审计。2020年8月,新兴公司拿到审计报告,报告中载明,正泰通中心分包部分的工程款总额为14 587 417.18元,相对应的审计费为1 321 770.4元,该费用应由正泰通中心来承担,因为整个工程的审计费是由新兴公司出的,所以加固工程部分应由正泰通中心承担。对此,正泰通中心不予认可。关于零工费用,正泰通中心承认是合同以外发生的,听从法院处理。新兴公司认为该费用发生在合同以外,且该费用并未按约定由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故新兴公司认为该费用不应计算在工程款数额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新兴公司承包全国妇联办公楼项目工程后,将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及礼仪接待厅拆除及加固工程进行招投标,正泰通中心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正泰通中心对该部分工程负责施工。施工中,因工程量增加,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及《专业分包合同增量协议》,上述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正泰通中心完成了施工内容,工程进行了交付并验收合格,双方确认新兴公司已支付正泰通中心工程款1142万元。工程交付后,正泰通中心向新兴公司递交了结算书,但新兴公司以工程未取得建设单位的审计结果为由未进行工程款结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工程款的结算并未以建设单位进行审计为结算条件。而新兴公司收到正泰通中心的结算书后一直未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其所称的需进行审计又迟迟未进行,故新兴公司应在正泰通中心交付结算书后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数额,双方约定本合同中加固工程总价为暂估,结算时按合同单价乘以实际施工部位根据施工图纸计量的工程量计算;分包人需在收到施工图后15日内对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分包人复核后须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经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确认。但新兴公司就已完工程量并未提供具体意见,且工程发包人未及时进行审计,故正泰通中心在诉讼中申请进行已完工程造价鉴定。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双方核对工程量后进行鉴定及修正,正泰通中心分包的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南楼加固及拆除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是17 145 919.63元,此金额未计入34 698.19元零工费用,未扣除900 000元拆除费用。因新兴公司已支付正泰通中心工程款1142万元,新兴公司应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正泰通中心。
关于90万元拆除费问题。因正泰通中心只具有加固特种作业资质,不能满足施工准备图要求,正泰通中心推荐了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等级的第三人负责全国妇联办公楼维修改扩建项目施工图所示拆除部分(除混凝土加固面凿毛、楼板拆除、地面拆除含水磨石地面拆除之外)的施工,并约定拆除部分合同总价玖拾万元整,正泰通中心承诺此价格从正泰通中心拆除及加固工程中标价中扣除,拆除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做调整。根据造价鉴定过程及分析中的意见,鉴定人称鉴定结论17 145 919.63元中包括第三人实施的拆除内容及正泰通中心自己实施的拆除内容,故新兴公司给付正泰通中心欠付的工程款应扣除90万元,最终确定新兴公司应再给付正泰通中心工程款 4 825 919.63元(含质量保证金)。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的其他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因新兴公司未全额给付工程款,故欠付的工程款应于正泰通中心交付工程之日起计息。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后两年后无息给付,故该工程质量保证金857 295.98元的利息应自该工程交付两年期满后之日起算。
关于34 698.19元零工费用,因该费用属正泰通中心、新兴公司合同外的费用,现新兴公司认为该费用并未按约定由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故该费用不计算在新兴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内。
关于安全保证金的返还,因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正泰通中心在施工中存在违反总包单位有关文明安全施工的管理规定情形,故保证金应扣除相应罚款后返还。根据新兴公司举证,罚款通知书由正泰通中心项目经理吴文奇签收并认可的数额为据,无正泰通中心签收的通知书及重复计算的罚款部分,法院不予认定。故新兴公司应返还正泰通中心安全保证金123 84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一、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工程款
4 825 919.63元,具体计算公式(17 145 919.63-11 420
000-900 000=4 825 919.63);二、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其中3 968 623.65元自2014年6月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857 295.98元 (17 145
919.63*5%)自2016年6月6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安全保证金123 842元;四、驳回北京正泰通建筑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新兴公司提交整体验收的竣工验收单,欲证明整体工程竣工时间,该证据显示全国妇联办公楼改扩建项目(南楼)竣工日期为2015年7月3日。
另查,2016年9月22日,正泰通中心向新兴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我司承建的全国妇联办公楼改扩建项目加固工程,现我司郑重向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承诺,若本工程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跟踪审计、内部二次复审、中直审计、财政审计等)结算时因工程量的核减产生审减金额(扣减的工程乘以上报综合单价及其相关取费发生的金额合计,工程量以结算书中后附工程量为准)而发生的审计费用,我司将承担加固工程相应的所有审计费用。
本院认为,结合二审庭审情况及新兴公司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计费用1 321 770.40元是否应当在工程款中扣除;二、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点;三、质保金利息的起算时点。
焦点一,关于审计费用扣减问题。正泰通中心于2016年9月22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若本工程审计结算时因工程量的核减产生审减而发生的审计费用,正泰通中心将承担加固工程相应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此可见,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14年就已竣工,且正泰通中心亦向新兴公司提交了结算书,但直至正泰通中心2018年起诉,新兴公司均未向正泰通中心出具审计结算。最终,经正泰通中心在诉讼中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依据2019年3月出具的鉴定结论确认了新兴公司应向正泰通中心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而新兴公司于2020年向法院出具了审计报告,并要求正泰通中心支付审计费用,该请求显失公平。故新兴公司简单的依据该份《承诺书》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审计费用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未采纳新兴公司认为审计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焦点二,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正泰通中心所承揽的工程于2014年6月6日竣工并验收合格。现有证据表明,双方未能尽快结算是新兴公司收到正泰通中心结算书后一直未给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其所称需进行的审计又迟迟未能进行,导致双方结算事宜一直搁置。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认为新兴公司应于交付工程之日起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新兴公司上诉主张从鉴定报告作出之日起计算结算款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三,关于质保金利息起算点。对此,双方各执一词,正泰通中心认为应从其所作工程完工日开始起算,其依据是双方所签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即承包人向分包人拨付工程进度款的办法和时间:每月支付按承包人审核批准后的工程量造价的80%,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2年,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余款。新兴公司认为应从该项目工程总体完工开始起算,其依据是双方所签合同中关于质量保修条款中约定,即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保修期限为(以总包工程项目项目竣工日期算起):以总包工程项目竣工日期算起2年。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一条约定的是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一条约定的是质量保修的期限,本案中,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与质保期有关,而质保期与保修期存在区别,质保金的支付并不影响正泰通中心履行工程保修义务。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前后关联程度、与工程结算款支付时点联系性,一审法院采纳了正泰通中心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新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16 696元,由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高宝钟
审 判 员 陈雨菡
法 官 助 理 王德林
书 记 员 孙辰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