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3财保137号
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仁和铺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影,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固安全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安县固安镇永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固安全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3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固安全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73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