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0719号
原告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280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子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俊平,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方华,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签《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请求将本案移讼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名称为×××号院改造,施工地点为本市东城区×××号,该工程所在地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 判 长 张 提
代理审判员 范欠歌
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