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京0491民初26329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8月28日
开庭时间
2020年9月24日
审理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鸿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欢,男,该公司员工。
诉讼请求
赔偿经济损失12 000元。
答辩意见
被告微信公众号文章(文章名:《爆改出租房》)转发自微信公众号“旧少年”于2016年1月5日已经向公众发表的文章,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应当由微信公众号“旧少年”承担,而非被告承担。被告在文章下方已注明文章出处,并且声明如有版权方面的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做出处理。即便是构成侵权,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自2016年10月25日文章发表将近四年以来,原告未与被告联系,未对自身作品进行适当、合理的保护,自身存在过错。涉案微信公众号只在被告部分员工之间使用,微信公众号仅6人关注,涉案文章点击量也仅116次,没有传播性,也没有任何收益。原告的作品本身是生活照,没有艺术价值,即拍摄手法简单。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非常明确的是介绍主人公“李白鹿”(原告***)对自己房屋的改造过程,和改造后的效果,明显的是给原告做软性广告宣传。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及数量:摄影作品8幅
作品权属:信息网络传播权
作品名称及拍摄、首发情况:《2014-06-06 11.05.38 1》于2014年6月6日拍摄、于2014年6月12日发表于新浪微博;《2014-06-12 02.16.32 1》《2014-06-12 02.15.06
1》于2014年6月12日拍摄、于2014年6月12日发表于新浪微博;《IMG_3457》于2014年8月1日拍摄、于2014年8月1日发表于新浪博客;《2014-08-20 04.211》《2014-08-20 04.213》《2014-08-20 04.22》《2014-08-20 04.228》于2014年8月20日拍摄、于2014年8月20日发表于新浪微博。
侵权取证时间:2020年3月17日
侵权开始时间:2016年10月25日
侵权地址:微信公众号“中环世嘉研究院”(ID:zhonghuanshijia)
作品使用方式: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其他事实:微信公众号“中环世嘉研究院”(ID:zhonghuanshijia)的主办单位为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照片截图、发表截图、摄影创作说明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亦认可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二、被告系微信公众号“中环世嘉研究院”(ID:zhonghuanshijia)的认证主体,未经原告许可,转发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亦认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事实。
三、关于赔偿损失,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故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限额之内确定赔偿数额。涉案作品系家居图片、但构图、拍摄较为简单,故本院酌情确定本案原告经济损失数额为2400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判决主文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分担
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中环世嘉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告知事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及
裁判日期
审 判 员 董学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圆
书 记 员 周永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