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4258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曾于2020年3月12日做出(2020)京0108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 487 977.81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我院对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①宁波银行x0445、②江西银行x0088、③浙商银行x5128、④中国工商银行x2228、⑤北京银行x3168、⑥中国银行x1974、⑦中国工商银行x7407、⑧中国工商银行x1144、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现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及资信证明书,以其公司名下x1144账户(上述账户⑧)截至2020年11月11日存款余额为1 488 542.28元已经满足本案保全金额、同意继续保全账户⑧中存款为由,要求解除对前述账户①、②、③、④、⑤、⑥、⑦的财产保全措施。经询问,***对资信证明书、账户⑧内余额情况不持异议,同意解除对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户①、②、③、④、⑤、⑥、⑦的财产保全,并自愿承担不利风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对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1144账户内存款1 487 977.81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宁波银行x0445、江西银行x0088、浙商银行x5128、中国工商银行x2228、北京银行x3168、中国银行x1974、中国工商银行x7407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蔡 笑
书  记  员   冯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