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2255号
原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创新园公司)诉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华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中科创新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150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创新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军、贾会勇,被告苏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为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中科创新园公司称苏华建设公司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缺乏防护措施,导致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1#烧结机湿式电除尘项目着火,但就起火原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苏华建设公司亦予以否认。2019年,中科创新园公司起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案所涉1#烧结机湿式电除尘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也并未认定2017年9月3日的火灾原因。综上,就中科创新园公司所述火灾起因,本院不予采信。中科公司以苏华公司施工引发火灾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科创新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系苏华建设公司导致,故其要求苏华建设公司赔偿其因火灾而重新购置安装设备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科创新园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因火灾延期完工14天,要求苏华建设公司依据每天10万元延期罚金的合同约定承担140万元违约责任,因中科创新园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火灾系苏华建设公司导致,故其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3日,中科创新园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苏华建设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1#烧结烟气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项目钢结构制安合同(合同编号HJ-CYCSHJ-2017009X-019)》,约定工程名称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1#烧结烟气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项目,工程地点为邯郸武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业主或主管单位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包括且不仅包括:1#湿式电除尘器顶部支撑烟囱钢结构的制作安装;1#原脱硫塔出口与湿式电除尘器入口之间烟道及烟道内外部支撑、烟道内部导流板的制作安装施工,1#原脱硫塔与湿式电除尘器烟道连接处的膨胀节安装,1#原脱硫塔顶部烟囱的切除并与湿式电除尘器上部接口的对接安装等清单中所列项,包括与湿电本体及原烟囱楼梯平台的连接,含除锈、刷漆(两底两面);2017年8月27日—8月31日1#原脱硫塔顶部烟囱的切除并与湿式电除尘器上部接口对接安装所用800T吊车由承包方负责联系组织到施工现场,发包方与其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若800T吊车未按照规定时间到厂或未按约定完成对接安装,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详细工作量见施工图纸;项目部下发的设计变更单、任务单等。合同工期为2017年8月13日至2017年8月31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发包方提供设备、主材),承包方包工包消耗辅材,包干工程总价539 180元。2017年8月18日,中科创新园公司(发包方)与苏华建设公司(承包方)签订《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1#烧结烟气脱硫后湿式电除尘器项目钢结构合同补充协议》,增补内容如下:2017年8月27日-8月31日1#原脱硫塔顶部烟囱的切除并与湿式电除尘器上部接口的对接安装部分需做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包含牢固性能强的脚手架搭设、脱硫塔内部除雾器防火措施;组织安装措施用具及所用工具工装所有吊车,含800吨大型吊车,该部分费用563000元,由发包方负责支付。中科创新园公司(发包方、甲方)与苏华建设公司(承包方、乙方)另签订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乙方责任造成甲方的人身损害、设备损坏及火灾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项目施工过程中,2017年9月3日,项目所涉脱硫塔着火。中科创新园公司提交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消防队、邯郸市公安局太行分局西山派出所分别出具的《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1#烧结机湿式电除尘项目“9.3”着火情况的报告》载明着火的直接原因是分包方苏华建设公司施工人员进行脱硫塔顶部烟道三通对接焊接作业时掉落的焊渣进入到除雾器里,并引燃除雾器(除雾器使用的是PVC材料,易燃),随后火势顺着烟道引燃整套湿式电除尘设备。苏华建设公司对上述报告均不予认可。中科创新园公司称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为重新购置并安装设备,且因火灾事故延误工期14天,共产生损失11 822 367.06元。 就火灾事故产生的原因,中科创新园公司及苏华建设公司存在较大分歧。中科创新园公司称火灾系因苏华建设公司施工人员防护措施不到位所致,并提交录音予以佐证,录音中人员称火灾的起因是“我们焊接掉下的火”,中科创新园公司称该人员系苏华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杨善伟。苏华建设公司称杨善伟系其公司业务员,是签署合同代理人及联系人,但事发时杨善伟不在现场,不清楚火灾原因,其所述火灾原因系杨善伟听中科创新园公司陈述的,事发时其公司派驻现场的人员叫杨新宇,另外,苏华建设公司称未委托杨善伟处理火灾事宜。苏华建设公司另称中科创新园公司提交的录音存在剪辑,对该录音不予认可。苏华建设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网站2017年9月3日企业动态中发布新闻《武安工业区快速反应成功应对突发险情》,内容为“2017年9月3日上午10:30左右,武安工业区负责烧结机脱硫BOT运行的第三方在检修设备时,因操作不当,电缆电线短路导致失火……烧结机等主要设备未受到影响……”,苏华建设公司据此称火灾发生原因为电缆电线短路,否认火灾发生于苏华建设公司施工存在关系。中科创新园公司称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为如实报告火情会导致停业损失,所以没有如实报告。 2019年,中科创新园公司起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本案所涉1#烧结机湿式电除尘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冀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原审认定2017年9月3日设备发生火灾,对此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火灾发生的责任方如何确定。新兴铸管公司主张是中科创新园公司分包单位苏华建设集团施工不当且救援延误所致,并提交了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保卫部消防队出具的着火情况报告,但中科创新园公司对该报告认定的火灾原因并不认可。考虑到该火灾认定并非公安消防部门作出,而是新兴铸管公司一方保卫部消防队作出,其客观真实性无法核实,邯郸市公安局太行分局西山派出所虽然也在该报告上加盖公章,但其并不具有火灾责任认定的法定职权,不能替代公安消防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驳回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734元,由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46367元,其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志 辉 人民陪审员 李 秋 生 人民陪审员 于 景 艳
书 记 员 陈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