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天匹亚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8924号
上诉人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天匹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8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现给付咨询费的条件不成就,根据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条款第2条及第5条约定,咨询服务完成后,后续乙方还应该积极配合甲方收取清洁能源供暖费,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收取当年供暖费用。《供暖协议》第三条合作内容第5点约定“甲方于每年9月20日前向乙方的项目一次性支付协议内容用热单位当年供暖费”。事实是中新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11日、2020年8月7日共计4次才收齐用热单位当年供暖费(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明显晚于协议中应支付供暖费时间近10个月(应于2019年9月20日前)。由此可见,是天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积极配合甲方收取清洁能源供暖费,天亚公司行为明显违约在先,故现在给付咨询费的条件不成就,无法支付咨询服务费。
天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中新公司没有付款属于违约行为。
天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新公司支付天亚公司咨询服务费152 580元整;2、判令中新公司向天亚公司支付拖欠咨询服务费用的利息(利息的基数与起算时间为:以本金152 5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3、判令中新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5日,中新公司(甲方)与天亚公司(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已、合同内容:1、乙方负责就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教育局下属学校进行清洁能源供暖项目的市场调研、咨询,配合甲方开展项目投资所需的各类资料的搜集及联络等服务,甲方应按投资签约改造的项目总建筑面积支付乙方的咨询服务费;2、咨询服务内容是指乙方按照协商内容,协助促成甲方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主管部门签订供暖协议,咨询服务完成后,后续乙方还应积极配合甲方收取清洁能源供暖费;3、咨询费总额为305 160元;4、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50%,即152 580元;甲方在收到第一笔供暖费且收到乙方开具剩余5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50%,即152 580元;5、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在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收取当年供暖费用;……。 庭审中,中新公司认可2020年1月31日收到第一笔供暖费,2020年5月14日收到天亚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天亚公司与中新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现在给付咨询费的条件已经成就,中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支付应当向天亚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中新公司与天亚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在收到第一笔供暖费且收到乙方开具剩余5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50%,即152 580元,现中新公司给付天亚公司咨询服务费的条件已成就,中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天亚公司并非《供暖协议》的合同当事人,中新公司以天亚公司违约为由不同意支付咨询服务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中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琳 审  判  员   何 锐 审  判  员   吴扬新
法 官 助 理   张馨艺 书  记  员   闫文睿 书  记  员   李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