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353号 原告: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鑑富军,男,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原告北京首控京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伟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