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977号
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鑑富军,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经理。
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已庭外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原告天水二一三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