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0629号
原告:北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首特钢创业大厦B座425室。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谷23号楼二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鑑富军,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北京中科创新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孟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