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3236号

申请人: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韩刚,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连鹏遥。

本院在审理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斐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