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32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韩刚,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连鹏遥。
本院在审理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鲁0202民初3236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因青岛颐事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普天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