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21民初788号
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百货大楼对面。
经营者:***,男,汉族,1959年5月10日出生,住修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停果,女,汉族,1985年4月15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告:北京中顺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2号9幢一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朝明富,职务:经理。
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与被告北京中顺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顺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顺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武县老武标准件门市部撤回对被告北京中顺安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