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4民初4255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628091676。
法定代表人:郭卫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合力劳务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欠款4349654.83元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中建六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事前或事后也未达成管辖协议,本案管辖应遵循合同纠纷的一般关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存在借款合同故无借款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按借款关系提起诉讼,经审查本案实际情况是被告中天合力劳务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签订了郑东新区雁鸣社区A区(一标段)BS30-05-02项目2#、3#、5#、6#楼二次结构及劳务分包工程,而后被告中天合力劳务公司又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与被告中建六局就劳务款产生了纠纷,双方之间的实际关系应为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涉案纠纷中,原告的具体施工地是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州市郑东新区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