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20750号
原告: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理秀园13号楼一层1250室。
法定代表人:李国柱,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郭卫娟。
原告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合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栾林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马存君
书 记 员 王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