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8003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工人大街晓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龙,男,系原告之子。
被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208。
法定代表人:郭卫娟。
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静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马婧姬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