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705号
原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208。
法定代表人:郭卫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军,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原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晓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高代飞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