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222号
原告: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13号楼一层125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的账户内存款48.3490万元,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双力伟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中天合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的账户内存款48.34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付 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